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App七天內可退錢,那電子書,音樂,電影也都可以看完再退囉

2013/2/27 更新:Google Play 終於在 2013/2/27 開放讓台灣的使用者可以購買付費應用。這齣演了1年8個月的爛劇,終於結束了。

最近熱門的手機應用相關新聞就是「台北市政府要求 Apple、Google 提供七天 App 免費下載鑑賞期!」。如果手機應用可以在 7 天內退錢,那在網路上買的電子書,是不是可以在 7 天內看完,然後退錢?線上購買的電影,也可以看完後再退錢嗎?透過手機付費下載的音樂,我只要在 7 天內自行燒成光碟,然後再退錢,不是也可以?手機上的圖鈴下載,也都可以在 7 天內無條件退錢嗎?這聽起來極度的不合理,不是嗎?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台北市政府根據的是哪條法令。

目前台北市政府根據的法令,就是在民國 83 年頒行,94 年最後修改的「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中的 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其中,郵購買賣定義在第二條:「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簡單的說,只要是你透過網路向商家購買的商品,都可以在 7 天內,"無須說明理由" 及 "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直接向商家要求退錢

所以,消費者可以購買來電鈴聲,下載到手機後,再去要求退款。買的電子書,也可以在 7 天內看完後,再去要求退錢。付費下載的音樂與電影,消費者也可以一樣畫葫蘆地玩。請問當初訂定消保法的官員與審訂的立法諸公,這樣的法令合理與公平嗎?這樣的消保法,不是就變成變相合理盜版的保護傘嗎?

我想這消保法對於著作權數位內容商品的處理,應該是有修法的必要。目前各網路購物平台為了應付這消保法,在販賣軟體時,都會加上「如果您所購買的商品是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只要拆封包裝,就不能退錢了,連試用一下都不行。 (後註:這樣的規定依現行消保法也是明顯違法的,也就是說幾乎全台有賣影音或軟體的網購平台都違反消保法。)

消費者目前在各軟體市集中,決定要購買應用之前,他都會看到每個應用的產品說明,功能特色,甚至還有執行畫面的截圖。這些說明,和一般電腦軟體產品外包裝說明所揭露的資訊是相同的。那消費者在軟體市集中看完應用說明,決定下載時,是不是就等同他打算要拆封包裝?

消保法的立意良好,不過看完整個條文後,我覺得他對「商品」這一詞,應該要再明確的定義。至少以我來看,這商品應該是不能涵蓋著作權相關的數位內容商品,像是軟體、電影、音樂、書籍之類的。或是要對這數位內容商品的處理,要有不同的配套處裡。

目前的手機應用,涵蓋各式各樣數位內容商品。有遊戲、電子書、桌面壁紙,及各類應用。對於如何保護消費者在購買這些數位內容商品的權益時,我覺得重要的是「要有明確且順暢的退貨與申訴處理管道」。

看完應用的說明,決定下載應用後,應該就等同他已在實體店家中,觀看完商品,決定購買一樣,是不能夠再要求無條件退錢的,除非這個商品有瑕疵。所以在這些國內、外的軟體市集中,我覺得對消費者重要的是,當消費者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是否可以在購買商品的訂單上,輕易地找到申訴或退貨的管道,並且用中文向商家發出申訴與退貨的請求。有些軟體市集壓根不提瑕疵商品退貨管道,或是要消費者找半天才找到不起眼的連結,或是要消費者打電話(我人在國外,誰付這越洋電話錢?),或是只接受英文申訴。我覺得,這些才是消保法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所應該要規範的。

在還未修法之前,由於數位內容商品的特殊性,我覺得行政院消保會官員應該站出來,解釋一下這消保法中的 7 日猶豫期機制,對於數位內容商品的適用性。對於在軟體市集中購買付費應用,是否也應該像目前網路購物平台處理軟體、音樂商品一般,只要應用有提供說明,消費者按下購買鍵之後,就等同於他拆封包裝,是不能無條件退錢的。此外,再規範軟體市集商家,要明確地提供有中文服務的瑕疵商品申訴與退貨的請求管道與處理期限。

雖然我是個應用的開發者,不過多數時間我還是以消費者的身分存在。一個與國際接軌的合適法令與明確的處理方式,才能讓消費者與商家都達到雙贏的目標。如果因為這消保法猶豫期的規定,而引起開發商對於台灣保護著作權的疑慮,因而放棄在台灣銷售商品,我想這對消費者與商家而言,都不是一個樂於見到的狀況。

參考資料:

  • 消保法條文修正草案 中,已明確增列第十九條七天猶豫期的排除項目,其中的排除項目有小額交易物品、報紙、期刊、雜誌和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草案中已表明現行消保法明顯不符合現行消費環境,且已於民國 96 年 1 月提出來了,怎麼現在還沒通過,現在是誰的問題,答案應該很清楚了。草案雖然還未過關,不過從這草案中,知道官員們也知道現行國際的遊戲規則。為何北市府的消保官,非得從嚴執行這過時的第十九條呢?
  • 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否屬於消保法 這個函中,說明 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就像我說的,軟體市集中已提供應用的說明與執行畫面截圖,Android Market 甚至提供 15 分鐘的試用期,這是否符合該函中所敘述的條件?我想行政院消保會還是要有官員跳出來說明才行。延伸參考:電子商務與消保法法定契約解除期限之適用
  • 著作權商品若有「七日鑑賞期」豈是公平?
  • 網路交易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之探討 - 行政院消保員消保官/李英正

事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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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則留言:

samlu 提到...

我跟本不想去檢視台灣其他軟體市集是否遵照消保法辦理,因為這根本是消保法的不適用性問題。不過像是 papago 或遊戲商之類鎖定台灣銷售的開發商,都不吭聲,這才奇怪。難道是大公司都不敢吭聲,免得被牽拖到?只有我這不怕死的,才會站出來發聲?我的軟體多是賣給國外用戶,這事對我的影響不大,不過對國內的遊戲開發商,電子書提供者,可就慘了。你們要不要站出來講一下你們的看法啊。

匿名 提到...

藍色是很恐怖的!
萬一說了不該說的話,... 馬上查稅囉! 拆實驗室囉!
嗯,店店比要好吧!

匿名 提到...

不同意你的看法, 請問在你的程式邏輯中有考慮到任何使用者因不喜歡你的產品要求退費的機制嗎?
那為何其他網路產品都有鑑賞期, 就你的東西沒有呢?
你可以懷疑使用者偷盜你的產品, 那為何不反向要求google成立像Apple一樣, 如果消費者要求退費, 那所有iDevice就不能再使用該軟體
消保法本來就是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 如你所說, 消費者看完說明後就視同實體店中消費, 真的一樣嗎? 你寫的程式說明, 真的涵蓋軟體全部嗎? 我也是程式設計師, 別跟我說這種唬爛話

samlu 提到...

如果你在實體商店購買軟體或 CD 是沒有猶豫期的。購買網路購物平台上的軟體,拆封了也沒有猶豫期。為何軟體市集上一定得提供猶豫期?要先搞清楚消保法原先猶豫期的立法精神,再來和我討論此事。另外,也請先看看我在 references 中列出的參考資料。我的重點是消保法中猶豫期對有著作權之數位內容的適用性。如果要實行,那就得一視同仁,先具有公平性才行。

匿名 提到...

剛剛無聊打給郭庭光專員,問了一下關於電子書的部分,他說: "符合消保法,可於七天內提出書面申請或存證信函要求廠商解約,若廠商不接受可通知消費者保護官室做處理"......

匿名 提到...

不同意+1,這樣的機制是用在不適用的產品上,並不是讓使用者用來規避或者偷吃步的,機制是死的,但是人是活的,道德也是、不適用的東西,憑什麼要我買了還不可以退?另外,我也是程式設計師,程式也有鑑賞期,還不止七天的,只要驗收不過,一塊錢都別想拿,管你七天還是半年時間照退。

台北藍色小貓 提到...

3F的,請問你有用過google app產品並實際退費過嗎? 請問你有實際用過iPhone app並退費過嗎? 樓主的重點在於消保法條不適用APP商品以及app store的退費流程, 而不是全盤否定退費機制的存在, 因為沒有人會願意花錢搞個腦殘手機號碼追蹤app被當冤大頭!

匿名 提到...

以工具程式而言,確實是要使用過才知道合不合用。

匿名 提到...

看起來這部份消保法是被人解釋為強力的"優惠"消費者
讓消費者可以享用數位內容後再退費
其實法律應該是盡量謀求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的權益公平
以往因為生產者使用了一些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手段來牟利
才促生了消保法,但是消保法不是完美無暇適用各種商品的
像線在法律開始跟不上科技了
如果因為制定的法律還有缺陷就執意先執法
而不是好好坐下來想適當的解套規則
這樣只不過是個法匠行為而已

張席維 提到...

我同意猶豫期 "如果要實行,那就得一視同仁,先具有公平性才行"

但是猶豫期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保障, 消費者要亂搞亂退應該有另一套機制去處理而不是直接說我不適用猶豫期.

舉個例子在 Costco 購買的食物都可以吃到一半退貨的, Costco 也沒有說你都吃一半了不能退, 實品退貨的損失可是比軟體或電子書大很多. 而人家現在不是經營得好好的?

至於盜版, 盜版真的會在乎下載一次退費的錢嗎? 這個我想就不需要討論了.

匿名 提到...

另外,像遇到「花錢搞個腦殘手機號碼追蹤app被當冤大頭」這件事
大家是不是都忘了也應該同時找欠債者踹共 → 開發APP的廠商
似乎還沒有看到主管機關幫忙消費者找欠債者討債
當然平台本身可以建立適當的退費機制是更好的
但大家這時候卻似乎沒有人追打開發爛APP的廠商
說起來也蠻怪的

匿名 提到...

如果法律跟不上科技,請要求修正法律。
不能因為個人認為法律不合時代潮流,
而不遵守法律。

匿名 提到...

"「如果您所購買的商品是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

這一條不過就是拿來嚇嚇無知的消費者罷了,
消保法要求的是網路或是郵購七天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費。
就算你開軟體之後要退費,也是必須要讓你退。

匿名 提到...

消保法第十九條是霸王條款,當初在立法時並無排除條款,也就是「任何商品」都適用。
在行政院消保會所研擬的「消保法修正草案」中已明訂排除六種情形不適用「七天鑑賞期」,其中一種即是「業經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以適度保障賣方的權利,但不知目前修法進度如何。

匿名 提到...

Costco 購買的食物都可以吃到一半退貨
這是業者對消費者自願提供優於消保法的服務措施(賺到好口碑)
但是如果法律都規定每家食品業者都要比照辦理
我覺得就過頭了

但我同意
「如果法律跟不上科技,請要求修正法律。
不能因為個人認為法律不合時代潮流,
而不遵守法律。」

匿名 提到...

作者的觀點, 有些我不太認同,
我認為, 類似 Android Market 這種販賣 APP微型應用程式的平台, 更應該落實猶豫期.
對於一般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 , 消費者之所以願意排除法律, 容忍「一經拆封,視同購買」, 那是因為,這些數位內容的發行商, 通常是有頭有臉的公司, 他們會透過各種管道來作宣傳, 時常也會找名家試用等...不會只局限於單一購買平台, 會以爛內容來誆錢的可能性小.
一般消費者, 可以了解其商品的資訊相對比較容易且客觀.

而販賣APP微型應用程式的平台, 開發者太多是個體戶, 或是外國人或是小型公司, 進入門檻容易, 能力、產品品質參差不齊, 沒人把關, 要用爛內容來誆錢, 實在太容易了.

即便是耳熟能詳的 angry birds, 有多少一般消費者知道它的開發者是誰 ?
所以, 除了電視、平面媒爭相報導的那極少數 app 或開發者之外, 一般消費者很難以開發者名聲來預判軟體內容的品質.

至於, 在平台裏, 每個應用的產品說明,功能特色,執行畫面的截圖,
經過 "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 事件之後, 更讓人賭定, 那些文字截圖, 只是 "老王買瓜...",
平台業者並沒有對其把關.

在APP微型應用程式販買平台消費的消費者,
很難有客觀的資訊可以評估軟體的品質 (相對於購買一般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 所以處於絕對的劣勢.

所以, 公平是什麼 ? 消費環境、資訊取得容易度不同, 怎麼可以一視同仁, 講公平.

如果不實行猶豫期, 用爛內容來誆錢的情況只會愈來愈多,
我倒不擔心, 那些誆錢的開發者能賺到爆利, 反倒是平台業者光靠那 30% 就賺飽了, 而這是不當得利.
一旦劣幣驅逐良幣,
消費者每次買 app 就只能像踩地雷一樣, 心驚膽跳, 消費行為愈來愈保守,
最後對於良善的小規模開發者來說, 非常不利,
因為能留下的只有大規模, 有能力在其它管道行銷的公司.

身為一個良善開發者, 眼光要放遠, 不能眼裏只有小利,
如果你把良好的消費環境及旺盛的購買行為, 視為大餅,
那你會發現其實 "消費猶豫期" 對良善開發者是有利的,
只是,現有法律不足, 對於消費猶豫期應該有更好的操作方式才是.

至於盜版問題, 戰場不在開發者於法律之間, 反而是在開發者與平台開發商(google, apple...),
開發者應該積極要求平台開發商, 加強防盜版的機制, 而不是推給法律.

Michael 提到...

Well...Google把公司搬離台北就解決了(當笑話看就好)

我覺得這件事政府就很跟不上時代
難怪台灣軟體業起不來,政府只會扯後腿
這下好啦,連我也不打算在台灣上架了
市場沒人家大還要被政府鬧來鬧去
真搞不懂最後誰得利了?

Willie Song 提到...

同意樓上的,
不分青紅皂白硬要來個7天審閱期,
我想開發者決定退出台灣市場也是剛剛好而已。

samlu 提到...

別爭了。這裡有消保法條文修正草案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573
草案中擬定已以負面表列之方式增列消費者就某些特定之交易客體無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其中「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就在負面表列之中。

草案已於民國 96 年 1 月提出來了,怎麼還沒通過,現在是誰的問題,應該很清楚了。

我建議要發言的,可以先看一下這草案,雖然沒有明確說明軟體市集一事,不過修改的精神,大家應該可以看到。

samlu 提到...

我是不曉得草案為何還沒過關。不過草案中已說明這次的修法,是參照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這代表官員們也知道現行國際的遊戲規則。
為何北市府的消保官,不能從輕解釋這過時的第十九條呢?

匿名 提到...

個人經驗:
NOKIA(OVI),SAMSUNG(BADA),ANDROID(GOOGLE),APPLE(APP),SMARKET(FET),HAMI(CHT),MATCH(TCC)平台中只有GOOGLE,開發者可以透過GOOGLE CHECKOUT對消費者直間做refund.台北市搞錯人了吧.

匿名 提到...

虛而無實的軟體應獨立看待, 過時的法律也應調整才是. 台灣政府就是一點也沒在關心軟體業, 才會在軟體產業無法在國際出頭天.....唉

匿名 提到...

為何在美國消費者權力那麼大的國家, 實體店面買的東西, 都可以在30天內退費, 你可以買印表機印完畢業論文, 買禮服參加畢業party(標籤不要剪)後才退費, 常聽過中國和台灣留學生幹這種事, apple和google這樣的機制在那邊都運作沒有問題, 為何來台灣就會有問題? 到底是誰有問題? 我認為, 這兩大公司的策略是在保護剛萌芽的app市場, 培養更多創新的公司, 讓他們成長, 以後才有更大的商機. 在台灣掌握生殺大權的諸公們, 做決策前, 請多想想....

匿名 提到...

「為何在美國消費者權力那麼大的國家, 實體店面買的東西, 都可以在30天內退費, 你可以買印表機印完畢業論文, 買禮服參加畢業party(標籤不要剪)後才退費, 常聽過中國和台灣留學生幹這種事, apple和google這樣的機制在那邊都運作沒有問題, 為何來台灣就會有問題? 」

這樣的事很光榮嗎?人家美國是相信消費者的誠信,結果亞洲人去當福利,還沾沾自喜?同樣機制搬到亞洲來,那廠商這生意還做得下去嗎?HP和EPSON我看馬上不賣印表機了吧?

匿名 提到...

法律上,是先認定當事人是善意的,再去證明為惡。不能因為有人會去盜版,就認定所有人都會盜版,法律的訂定基本原則是要保護確實因為有原因需要退費的人為優先,再去解決以之為惡的人。

G 公司在中國大陸為什麼會被趕出去?過份強勢就是最主要的原因。要更多的特權,要更多的政策,更優勢的競爭,設立一道道障礙打擊對手:當一個全球大企業應為可以左右中國市場,被本土勢力甚至政府打壓是理所當然的,早年 M$ 在中國不就是同一個德行?一樣拿盜版來說事,要求中國政府怎樣怎樣配合,被封殺到最後還不是要妥協?中國大陸盜版還是一樣嚴重,看看 M$ 公司現在還有沒有跳出來拿來說事?做生意更多是要雙贏,並非單靠一個強勢就可以征服天下。

G 公司技術很好,但不是唯一的。這些工程人員的眼高於頂,理所當然認為自己的想法就是對的。但做生意什麼公司可以凌駕在法律之上?美國電影中 OCP 和 Umbrella 這樣的公司就不會讓人反省一下?

台灣法律的立法是由立法委員進行,立法委員的產生,是由台灣的民眾選舉所產生,法律代表台灣人民的意志,即使不是完美又如何?在台灣法律沒有改變以前,美國 G 公司要賺台灣的錢,尊重台灣的法律是最起碼的企業道德。

G 公司技術很好,很多好的想法,但這個世界沒有 G 公司一樣能轉,說不定還轉得更好。不用談消保法合不合理,7 天時間是否過長還是太短,法律就是要用來遵守的,不滿意法律的,可以要求修法,但沒修法前法律就是法律。看到 G 公司今天就把商品全部下架,嘿!沒有商業道德的公司,無視一個國家人民意志與法律,也沒有將消費者權益放在公司利益之前,再好的技術,再大的市值,也不過就像放煙火一樣,閃一下就沒了,做不長的。

匿名 提到...

消保法規定郵購買賣要有猶豫期,而店頭買賣不用猶豫期,其核心精神是因為兩邊消費者能獲得的資訊不同。店頭買賣可以親手接觸商品,郵購買賣只能獲得店家讓你接觸的資訊。消保法是要彌補這種差距,所以規定你可以把商品拿回家接觸7天好決定要不要退費。

誠然立法時沒有考慮到電腦軟體這種東西,但是就消保法的立法意旨來看,消費者應該要能夠在店頭試用自己打算買的軟體,才算是真正接觸了這個商品;而郵購來的軟體沒有走這一步,所以才需要猶豫期來保護消費者。今天店家沒有在店頭提供這個服務,是我們執行消保法的力道不足,不能因此就說郵購軟體也要一體適用,不用猶豫期。

至於說到修正案的內容,法律名詞的解釋要嚴謹,類推適用可不行。「啟封」是要有「開啟」這個動作,還要有個「封鎖物」可供消費者開啟,裡面可沒提到按按鈕之類的動作也算。就像在加重竊盜罪修法之前,因為成立要件的「地點」一項中只有車站、港埠,所以在飛機場偷竊是不成立加重竊盜罪一樣。

匿名 提到...

今天如果修法用語是「啟用」、「開始使用」而不是「啟封」,我同意樓主說的都對。但是今天條文用的是「啟封」,這很明顯是針對實體商品的外包裝而言,跟電子商務完全是兩回事。就算這個條文通過了,網購軟體能夠免猶豫期的也只有會寄實體包裝來家裡的那種,下載型的不太可能適用。

連日本稱「空港」,性質和車站、港埠同為交通要地的飛機場,都因為訂定刑法的第一屆立法委員不知道有飛機場這種東西,就被排除在加重竊盜罪的適用範圍之外。我們對法律的解釋,實在是應該更加嚴謹才是。

所以說,這個修正案的條文不但不能顯示樓主主張的正確性,更應該作為立法委員不懂時事的證據,被樓主大肆批評一番才對。

匿名 提到...

PCHome的商店街(平台)好像是直接把退費責任轉嫁到廠商哩。只有PCHome購物(進貨銷售)才有乖乖守法

匿名 提到...

美國所謂的30天內可退(含實體商店),並不是保證“全額退費”。很多商品的 refund fee 高達 20%。

匿名 提到...

這種有智慧財產權的商品應有別一般商品. 葉慶元大概不會用電腦.
每個人都知道軟體.電動遊戲.CD.DVD.一拆封就不可退貨.
DVD兩小時就看完就拿去退貨. 看電影不用錢消保法真好.
電動遊戲玩膩了就拿去退貨. 玩電動遊戲不用錢消保法真好.
軟體拆封抄下序號就拿去退貨. 用軟體不用錢消保法真好.
CD拆封複製完就拿去退貨. 聽CD不用錢消保法真好.

匿名 提到...

各位說在美國很多東西可以在30天內可以無條件退還,但如同另一位網友說的,restocking fee可以是原價的20%,其他情形下你也得自己出運輸費用。

另外退還的東西是不能放回貨架去賣的,因此因為客戶退還貨品的損失計算在成本裏。 以台灣的做法,也許七天保護了消費者,但廠商會因此提高售價來彌補退貨的損失,當價格高到沒人買時,廠商就會退出台灣市場。

在美國退貨時商店經理也要看每個人的身分證件以及收據(避免小偷用這個方法銷贓),因此當一個人濫用退貨權利時,廠商不會再讓他買東西。

Will H. 提到...

我認同版主的看法, 消保法2條與19條能不能一體適用透過網路銷售的虛擬產品(app, 電子書、音樂, 影片, 甚至線上遊戲的虛擬寶物, )爭議已久, 所以才會有修正草案。

草案都躺在那裡了, 在修法完成前, 拿過時的死法條扼殺新型態的App Market交易對消費者保護的意義到底在哪?

再者, Google並非app開發商, 如果大方的借花獻佛開放針對台灣地區的app審閱期, 死的是誰, 還不就是那些針對台灣市場的app開發商, 北市府拿起消保大砲要打Google, 有沒有想到打到的其實是台灣國內的公司?

最後台灣國內的軟體公司在考量法規風險下, 乾脆忽視台灣國內需求, 就會像板主一樣以外銷為主,這難道是台灣消費者之福?

匿名 提到...

台灣消費者好可憐,爭取權益要被人當作賊,盜版盜版的。電子書七天內被看完然後退錢又怎麼樣,開實體書店的還付租金開店讓人看免費哩,說到底不管誰作生意都會遇到澳客,但都必須計入銷售成本中,畢竟這些是少數人,如果用這些少數人的例子來阻止大部分消費者的權益,就實在有點荒謬。要用軟體不付錢的方式應該大把吧,誰跟你在那邊搞退費,麻不麻煩啊,你退個幾次店家知道你是誰也就不賣給你了。

samlu 提到...

我只能說從消保法條文修正草案,都已表明現行消保法明顯不符合現行消費環境,小額交易物品、軟體、影音也都應在猶豫期之排除項目之列。草案雖然還未過關,不過從這草案中,知道官員們也了解現行國際的遊戲規則。從嚴執行一個已知的不合時宜法令,雖能在法上站得住腳,但在情與理上,似乎說不過去。

匿名 提到...

各位想想一件事,Google或各式網路商品要不要適用消保法這個問題,為什麼是台北市政府在管?我們不是有一個行政院消保會嗎?
如果台北市政府可以管,可以處罰,那表示每一個縣市政府都可以罰Google一百萬,連續處罰,誰還敢在台灣做生意?
行政院消保會對這個問題不表態是怠惰,別的地方政府不管這事是守分寸,而台北市政府明顯的是撈過界;為了博新聞版面,不惜為一件沒幾個人抱怨的事,小題大作地結果是國際性大公司寧可退出台灣市場,也不可能去遵守這不合時宜的法令,最終倒楣地就是多數良善的消費者與軟體開發商了。

samlu 提到...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68358

先別扣我不愛國的民族主義大帽子。我最討厭這些幸災樂禍的傢伙。請問有用過這些市集的朋友,你可以輕鬆找到退貨的方式嗎?大家不一起聲討這消保法對於數位內容的適用性,卻一昧地說我也是乖小孩。這...

文章中說到:「經營本地化服務的中華電信、遠傳與台灣大哥大均強調本地化服務,依消保法規定給予消費者鑑賞期退費服務,消費者購買付費軟體,若有不滿意者可以撥打專線給客服,說明原因後辦理退費」。三雄們,消保法規定的是在 7 天內,"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直接向商家要求退錢。

不需要說明任何原因或理由,好嗎!

匿名 提到...

不用把台灣的消費者都當投機份子吧,屈臣士和博客來都有退換貨機制,也沒看他們倒掉啊,或許有極少數人會去鑽這種漏洞啦,這也是有辦法控管的,比方限制異常交易過多的帳戶進行交易,而大多數人還是願意遵守公平的商業模式。

samlu 提到...

我不想點名商家,因為這根本的問題在過時的消保法,而不在商家。博客來的退換貨原則在此 http://www.books.com.tw/exep/qa/item.php?i_id=0000000184
請看第四條1,2,5,6條的規定。這些都說明拆封的東西,他們會想了解你退貨的理由。

消保法規定的是在 7 天內,"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直接向商家要求退錢。

再一次,不需要說明任何原因或理由,好嗎!

依這樣看, 博客來也明顯違反消保法了。

所以,我說拿過時的消保法來套用,這才是根本的原因。

匿名 提到...

所以samlu的想法是:
1.如果法律過時了,我們就可以不遵守?
2.別人也違法,所以我也可以違法?

是這樣嗎?

許多灰塵 提到...

沒營養的回覆看的我好累
基本上有經驗的開發商都會開發lite版本
也就是所謂的試用版
既然都有試用版了
還嗆什麼沒試用過不知道好不好用等
不過這真的跟開發商有很大的關係
聰明的廠商會鎖markit帳號
沒有購買卻有安裝apk時會變成無使用權限
例如"嘸蝦米輸入法"
即使你在網路上下載或其他管道取得apk安裝
只要你沒在markit購買
都無使用權限
apple還不是因為被哭么了
才釋出很艱難的退費方法
為了台幣30塊錢搞了半天
很多人因此打退堂鼓
markit退費機制已經是相當便利了
15分鐘內退費是給你不小心按錯購買
讓你反悔用的
而不是讓你試用
而且退費過一次的軟體
你如果再按購買
就不能再退費
因為你又再次購買
就表示你真的想買了
如果還是想試用
請去下載lite版
沒開發lite版是開發商的問題
不是google的問題
對象請針對清楚
消保法不懂這道理
也不會在短期之類修法
我只能說官就是官
不懂民間疾苦

匿名 提到...

把問題凸顯出來很好啊!有人針對"遇到爛APP"還要付錢,google本身也提不出解決"爛"App把關問題,今天定出一個"爛"的定義,不然App越來越盛行,越來越多人接觸,問題只會越來越嚴重,到時又說為何不把關,最後這爛APP遲早驅逐良幣.

匿名 提到...

不會修法已經是台灣的落後之處,總是趕不上進步速度
不是說法律不適合了就可以不遵守,但是也要變通吧

匿名 提到...

那我去嫖妓也可以有7天免費鑑賞嗎!!!!!!!!!!

Unknown 提到...

focus!
我覺得開發者、消保官、google沒有在同一個焦點上對話。
今天的焦點應該在對於「不實陳述內容與功能的付費軟體,android market是否應該站在保護消費者的角度,給予"適當的"退款機制」。

消保官要針對的是不實的詐欺付費軟體(fraud paid ware),若消費者若買到不合用的軟體,能不能獲得退費與救濟。

目前來看,android market 目前站在自保與維護開發者權益立場上,但我覺得Google可以做的更好(不犧牲前者立場)。

例如:從market的條款下手,強化「不符陳述內容與功能的付費軟體,需提供更長或更好的消費者保護動作」動作包含,退款、下架或者其他部分。目的在於讓「消費者」能夠更安心消費。

對開發者而言,我只想說「大方點」,若有奧客鑽法律漏洞退款,你應該慶幸少掉一個「不願付費」的使用者,而不是多了一個「麻煩」,安心賺才是王道不是?

對電影、電子書、音樂(數位內容來說),我贊同用15分鐘的標準把關,但不要再用這類的例子來強調法規不合宜,畢竟 android market 能買到電影跟音樂嗎?

希望大家早點打電話給立法委員,逼他們改善法規符合現今時代潮流,也希望多給消保官一點溫暖,他們應該不是保障壞人,而是想保障好人。

匿名 提到...

如果還記得一個月前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在議會備詢時,在噗浪和辣妹噗友討論「犀利人妻」劇情這檔事,就會對北市府的法律見解能力不感到意外。

Unknown 提到...

如果把被退費(附上理由)的行為當做開發商市場調查的成本,開發商會不會釋懷一點。
在商言商,上面提到美國消費機制,亞洲學生沾沾自喜時,其實商家也在沾沾自喜。因為他得到了實際消費者的回應。

匿名 提到...

重點是Google本來就針對微型應用程式提供了15min的審閱期,
他有機制, 不是沒作, 而這機制是全球一致的. 今天 local 端硬是要求將這些數位內容跟一般商品的審閱期等量, 不合理 !! 修正法案吧 !!

匿名 提到...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573 還躺著的法案

匿名 提到...

確定15分鐘內保證能試用完畢?所以您是假設保證沒人用撥接網路下載, 且保證沒人花時間看使用條款?另外, 開發者也可能是自己或他牌產品使用者.

匿名 提到...

台灣強硬實施七天鑑賞期, 受到重傷害的不會是兩家大廠, 現實是台灣的app銷量暫全球算是非常少的, 受影響最大的絕對是新興的本土app開發者, 好不容易有個國際化的機會, 站上世界舞台, 本土化的內容和文化, 是讓本地app有一些題材可以做, 而不是被國外的app大軍完全攻陷, 但是大有為的政府, 反而在國內的app市場對開發者提高門檻, 消耗原本的一點在地優勢, 真的是不知道該怎麼說才好了. Orz

匿名 提到...

看開點,這些「官」兒又不是第一次擺官樣。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雖然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此還是建議 Google 釋出更安全的 SDK,保護開發者,並且讓目前的「付費」與「試用(LITE)」機制可以同時存在於同一個 APP 中,既然消費者需要7天的鑑賞期,當所謂的「鑑賞期」還沒過時,該已安裝的 APP 是 LITE,「鑑賞期」過了,才扣錢變成「付費版」。不過這對消費者與開發者都很不方便就是了。

林育德 提到...

>如果手機應用可以在 7 天內退錢,那在網路上買的電子書,是不是可以在 7 天內看完,然後退錢?線上購買的電影,也可以看完後再退錢嗎?透過手機付費下載的音樂,我只要在 7 天內自行燒成光碟,然後再退錢,不是也可以?手機上的圖鈴下載,也都可以在 7 天內無條件退錢嗎?這聽起來極度的不合理,不是嗎?

我相信台灣的使用者不會是這種奧客! 我很願意花前買軟體的!

匿名 提到...

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會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可以在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解除買賣契約,是因為當初在訂定消保法的時候,考慮到消費者沒有辦法在買郵購(現在比較流行網購)的時候看到商品的實體,所以才允許消費者在無法立即看到商品的買賣情況下,可以事後反悔而不必負任何支出。
因此嚴格講起來,買電腦軟體也有相似的情形,一樣要用了才知道合不合用,著作權法把這個部分排除其實是為了保障廠商利益而非消費者權益。
至於講到電子書就更好笑了:我去重慶南路書店買書,我可以翻閱,確定我喜歡它之後再買(這邊有個重點:因為消費者可以現場檢視商品,所以事後除非有缺頁、印刷不清、裝訂錯誤這種瑕疵,否則就是買定離手,不能再主張退貨);但是買電子書我就是在擲茭,踩到地雷(買到差勁的)算我倒楣?智慧財產權固然很重要,但讓消費者對產品瞎子摸象這也不厚道啊

匿名 提到...

電子書不能試看你可以選擇不買,就像很多實體雜誌、漫畫封起來(還標註拆封視同購買ㄟ)你可以選擇不買,但是你不能說他違法。封不封書是書商的權力,而消費者有選擇買不買的權力。實體書是這樣的情境,電子書就要給七天看完無條件退貨?
這樣走下去的結果很簡單,國內沒人要出版電子書,不然拿去國外的網站上架,市府管不到了吧?再管的到委託國外公司上架可以吧?
Google要解決這事情很簡單啊,把這塊業務丟回美國做不就好了。

匿名 提到...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373565

有人會說,奇怪,為什麼蘋果可以對台灣消費者讓步,Google不行? 首先蘋果iPhone手機的應用程式只能在蘋果的應用程式網路商店購買,蘋果有百分之百的控制。 反過來說Google的Android手機作業系統算是開放的系統,美國中國大陸歐洲每個人都可以架一個網站賣Android Apps,Google管不著,而這些網站未必會引起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注意。 換句話說Google的官方Android Market受到更多的限制,先天上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地位,這一點Google當然不可能輕易接受。

另一方面,蘋果是一個少數的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的公司,從硬體 (iPhone iPad)經作業系統(iOS)到應用程式(Apps)都是蘋果的手,一個喜歡退錢的消費者在買iPhone時已經讓蘋果賺了一筆,因此蘋果沒有必要在應用程式這種小錢上和消費者計較,更何況硬體及作業系統都是蘋果的,一個消費者如果每七天就下載一個應用程式然後第七天退還,蘋果的伺服器當然有可能知道。 反觀Google的Android只是作業系統,手機本身由台灣的HTC或韓國的三星等公司製造, Google在Apps這邊少賺的錢不能像蘋果一樣從硬體那邊獲得補償,這應該是蘋果可以Google不行的另一個理由。

匿名 提到...

如果大家只會朝所謂發展
所謂公平這種方向思考的話
那正反面永遠不會有交集
只要是人的事情就永遠沒有最好的做法
只有大家都能妥協的結果

認為法律過時的人
請問
您的高見來解決騙人app的問題?
是消極的認為反正這都是小錢
退費機制雖不完美但有就好 所以大家不要靠杯
賺錢比消費者的信任重要?

怕七天鑑賞期被濫用的人是真的把大家都當賊還是你心中就有賊?

口口聲聲說台灣競爭力會被拖累的人格局就只有臺灣這麼大嗎
那也難怪您的競爭力只有那麼大

jb太簡單了
真要搞免錢的人根本不需要消保官幫忙
我本身就是工程師
我做過的產品你絕對摸過看過wow過
而且多年的設計經驗只告訴我一件最重要的事
不學著從使用者角度做思考的人
永遠不會成長而且只會逐漸老化淘汰

從這件事情我看到一個現象
那就是付費機制絕對還有的進步空間
而且大部份人都是樂見進步的
我也相信Apple之所以爽快的接受要求不是光因為we can
而且we should

2007年英國的Radiohead在網路上發行了一張專輯In Rainbows
重點不只是透過網路做通路而已
而且是要給多少錢隨便你
不給錢還是可以下載
沒記錯的話
最後統計出來
超過一半的人有付費
而且平均(包括0元)每次下載的收入是5塊美金
當然以Radiohead這麼高知名度的樂團來作例子有點個案性質
可是至少說明一件事
不是每個人都是自私都是貪小便宜的

我反而要試問這些做app的人
Are you really worth it?

匿名 提到...

拿國外樂團來作例子?
你是在考驗台灣人的人性嗎?

匿名 提到...

就算要自由投錢版,
也不會在台灣做,

我認識的許多朋友,
就是沾沾自喜的使用盜版,
用正版還被笑??

明明他自己就是軟體開發商阿

匿名 提到...

如果不想為0.99美金冒險, 要不買到騙人的app實在超簡單的, 你只要選評價上千筆五星的, 有名氣的廠商, 排名一百名以內的, 保證不會有騙人的軟體, 還有更重要一點,就是朋友玩過的, 小心駛得萬年船, 一毛都不會被騙到.

但是app平台的成形, 就是多了點冒險, 讓創新, 有趣, 甚至無釐頭的軟體能夠發光, 這是0.99 app的主要精神, 所以在這麼低的代價, 在國外是值得鼓勵和冒險的, 少數的老鼠屎, 並不是那麼的嚴重, 我想這是平台業者的想法, 如果大家把門檻拉高到大廠的等級, 讓小公司無力負擔, 那麼app生態就會跟pc一樣, 價格是大廠在決定, 至少現在的十倍起跳, 當然也不會有那麼多的app去讓你選擇.

匿名 提到...

看了那麼多意見發現,現在與其說法律問題重要,應該是教育問題更重要。爭取權益是應該的,但現在許多言論都是代表對台灣消費者的不信任,先要深思為什麼連我們自己都無法信任自己。只要談到歐美國家的信譽問題,沒有不豎起大拇指的,難道我們真的無法跟他們一樣嗎?與其治標不如治本,徹底唾棄和懲罰那些占人便宜還沾沾自喜的傢伙,教育和宣導國人誠信的重要,信任別人先信任自己,剷除所有陋習,才能真正解救台灣。

匿名 提到...

所以說囉 這麼有爭議的東西 為什麼市政府可以這麼斬釘截鐵的下結論並高姿態的開罰? 想不通

匿名 提到...

不這麼做, 難道留個小把柄給別人攻擊用?

匿名 提到...

樓上跟樓樓上我覺得說到點子上了

匿名 提到...

其實已經有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20000393號函
大家可以先看看囉
http://youreport.ettv.com.tw/viewAll.aspx?mid=5369

Zzzz... 提到...

耶!是終於開放付費嚕!但是我的app也被淹沒嚕

  ゚ 。 ,∧_∧ ゚。
  ・(゚´Д`゚ )。 
    (つ   ⊃ 
     ヾ(⌒ノ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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