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7302538622183222676..comments2023-10-25T15:28:35.064+08:00Comments on ysl 的程式天堂 - Android 應用開發 ‧ 研究 ‧ 與諮詢: 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北市府說 Apple, Yahoo, PCHome 都已遵守消保法,事實真的是如此嗎?Unknownnoreply@blogger.comBlogger22125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62396584438046390632011-07-20T12:58:50.348+08:002011-07-20T12:58:50.348+08:00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20/tod...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20/today-life11.htm<br /><br />葉長官糗了~~<br /><br />消保會:試用試玩過 就不能退<br /><br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則說,消保法雖明訂「網際網路」屬「郵購買賣」,且針對郵購買賣訂定「七天鑑賞期」,但前提是企業經營者在買賣發生之前,未能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商品的機會,不能無限上綱到有提供「試用」的數位化商品。<br /><br />陳星宏說,消保會二○○三年作出函釋指出,企業經營者販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消費者下載、付費、完成購買行為之前,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的機會和時間,如試用、試看、試閱、試聽、試玩,則消費者七天猶豫期權利即自動消失,意即無法退貨。對北市認為要修法才能解套,陳星宏說,○三年的函釋已提出解決之道,北市的說法「言重了」。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29914999046912780602011-07-19T18:49:06.388+08:002011-07-19T18:49:06.388+08:00還是要有管理
消保法不會是個無哩頭ㄉ法律吧
不然當初也一定會有一堆東西不適合七天的這個規定吧還是要有管理<br />消保法不會是個無哩頭ㄉ法律吧<br />不然當初也一定會有一堆東西不適合七天的這個規定吧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9766773991645620122011-07-19T16:22:32.326+08:002011-07-19T16:22:32.326+08:00北市府開始在找台階下了:開放協商!?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北市府開始在找台階下了:開放協商!?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472170.shtml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44410375583895979572011-07-19T12:27:50.697+08:002011-07-19T12:27:50.697+08:00台灣的軟體產業好不容易因為智慧型手機興趣一波App市場.台灣政府不輔助產業發展,卻拿出一些無哩頭的法...台灣的軟體產業好不容易因為智慧型手機興趣一波App市場.台灣政府不輔助產業發展,卻拿出一些無哩頭的法律來逼退,打擊市場!! 以後誰敢從事數位內容相關的行業呢? 都外移好了啦~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15172087911984031792011-07-19T12:24:21.398+08:002011-07-19T12:24:21.398+08:00數位內容怎麼退?? 請忘記之前所看的一切內容再允許退費XD數位內容怎麼退?? 請忘記之前所看的一切內容再允許退費XD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50082950080513056992011-07-19T10:59:30.787+08:002011-07-19T10:59:30.787+08:00台灣數位出版聯盟也看不下去了:http://www.dpublishing.org.tw/2011/...台灣數位出版聯盟也看不下去了:http://www.dpublishing.org.tw/2011/07/19.html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83129586061596480602011-07-19T10:01:43.069+08:002011-07-19T10:01:43.069+08:00搞不清楚狀況!! Apple跟Google是可以有權放棄台灣市場的.台灣市場有很大嗎? 對Googl...搞不清楚狀況!! Apple跟Google是可以有權放棄台灣市場的.台灣市場有很大嗎? 對Google來說. 台灣的Android Market市場收入會影響Google的運作嗎?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25257129432953218852011-07-18T18:46:48.429+08:002011-07-18T18:46:48.429+08:00@Juans 那就請北市府來看我這篇,請這些違法的網購平台全都限期改善。擴大事情的影響面,這樣他們就...@Juans 那就請北市府來看我這篇,請這些違法的網購平台全都限期改善。擴大事情的影響面,這樣他們就知道為何大家沒法遵守這過時的消保法。samlu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554543650368612878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64327667676599468052011-07-18T18:30:42.273+08:002011-07-18T18:30:42.273+08:00法規會回覆我寄到市民信箱的提問,仍很堅持「一體適用」,且「企業經營者是否已提供消費者合理之方式檢視商...法規會回覆我寄到市民信箱的提問,仍很堅持「一體適用」,且「企業經營者是否已提供消費者合理之方式檢視商品,仍須依實際具體個案分別認定」(換句話說已經認定手機購買App適用消保法19條)<br /><br />親愛的市民您好:<br />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br /><br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br />您好!有關您來信反映 Android Market 7天鑑賞期等相關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規會處理,本會謹為您說明如下:<br /><br />一、關於您來信反映之問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我國法院以及中央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經解釋,明確指出數位化商品的販售也必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合先敘明。<br /><br />二、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2年3月25日消保法字第0920000393號函釋指出:本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惟企業經營者是否已提供消費者合理之方式檢視商品,仍須依實際具體個案分別認定,併予敘明。<br /><br />三、再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明文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準此,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銷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銷售前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檢視機會,就適用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的規定,應該給予消費者7日的猶豫期間;而本會並已邀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一致同意現行法律尚無除外條款,故應一體適用。 Juan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87041210932269975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67919554323547856202011-07-18T15:18:06.200+08:002011-07-18T15:18:06.200+08:00歡迎以註明出處的方式拿去分享歡迎以註明出處的方式拿去分享AZSoft Technology Inc.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661551539551645947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85083576996937397952011-07-18T15:12:29.180+08:002011-07-18T15:12:29.180+08:00請問可以分享嘛?請問可以分享嘛?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82188501910442605322011-07-18T14:39:14.413+08:002011-07-18T14:39:14.413+08:00BTW 所謂的無條件包含不能以任何的方式阻止消費者退貨
例如要求自付退貨的運費
另外像是 Lat...BTW 所謂的無條件包含不能以任何的方式阻止消費者退貨 <br />例如要求自付退貨的運費<br />另外像是 Lativ 退貨不退現金<br />退到他們類似購物金的帳戶裡<br />也讓我覺得非常有違法之嫌be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85640704377565879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27056861447767928292011-07-18T14:35:40.786+08:002011-07-18T14:35:40.786+08:00樓上答對了
各大網路通路就是擺明要虎爛消費者
之前聽一位律師上課時講過
知名網站一天到晚在處理這種問...樓上答對了<br />各大網路通路就是擺明要虎爛消費者<br />之前聽一位律師上課時講過<br />知名網站一天到晚在處理這種問題<br />不可能不知道規定<br />但是就像以前攤販三不五時給警察開單當繳稅一樣<br />花少少錢換更大的利益 對他們來說很值得be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85640704377565879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9897377994149710292011-07-18T14:28:24.347+08:002011-07-18T14:28:24.347+08:00不合理的爭取消費者權益
到頭來吃虧的還是消費者本身不合理的爭取消費者權益<br />到頭來吃虧的還是消費者本身LuckyBoyBruc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4065092170166517630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79055715594673159672011-07-18T14:00:01.975+08:002011-07-18T14:00:01.975+08:00我很好奇,各大網路通路不都有法律顧問嗎?那他們自己訂的條款會和消保法抵觸,他們自己難道不知道嗎?而事...我很好奇,各大網路通路不都有法律顧問嗎?那他們自己訂的條款會和消保法抵觸,他們自己難道不知道嗎?而事實是各大通路就算會被處罰,卻還是硬著來,很簡單就是賭消費者不會仔細去看法條和自訂條款,擺明了把消費者當傻瓜,但政府也不儘快去決定這個問題,只會一味的用過時的法條開罰,最後也只能是政府、通路、消費者三敗俱傷而已....Alsio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4865638465282708480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59279035221495845752011-07-18T13:59:15.477+08:002011-07-18T13:59:15.477+08:00同意作者的看法,大家應該結合力量來要求行政院和消保會不要再怠惰下去了!
而不是繼續繞著北市府和兩大手...同意作者的看法,大家應該結合力量來要求行政院和消保會不要再怠惰下去了!<br />而不是繼續繞著北市府和兩大手機軟體平台業者打轉!瓶子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909771496570654580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14178091093000237432011-07-18T12:52:56.090+08:002011-07-18T12:52:56.090+08:00曾有一個國家拿別人的文化當作自己的沾沾自喜,現在有一個地方政府拿過時的法條挑戰網購平台而沾沾自喜,兩...曾有一個國家拿別人的文化當作自己的沾沾自喜,現在有一個地方政府拿過時的法條挑戰網購平台而沾沾自喜,兩者都是夜郎自大的典型。<br />恐龍法條、消保官再不像話一點,號稱科技矽島的地方會從各大網路購物平台上消失... <br />怎麼?打不過你,躲你還不成?gamebug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795589344671202025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61835682781667286292011-07-18T12:26:26.641+08:002011-07-18T12:26:26.641+08:00該請葉X元來看看這篇文章,並請他先瞭解一下 Android Market 在台灣上線的歷史。還有,人...該請葉X元來看看這篇文章,並請他先瞭解一下 Android Market 在台灣上線的歷史。還有,人家不賣軟體也違法喔!?還想繼續開罰?!那在網路上賣違禁品(例如:18禁軟體. 列管藥品. 盜版音樂光碟.... )的,或者在網路上是賣自己創作開發的軟體,如中途不賣了,不就除了要挨罰,還得繼續賣違禁品或軟體?不然就是違法!??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37713852250204378302011-07-18T11:23:24.377+08:002011-07-18T11:23:24.377+08:00之前有在P家買洗衣機(到府安裝)...P家規定用過一次就不能退~~~(菸之前有在P家買洗衣機(到府安裝)...P家規定用過一次就不能退~~~(菸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475343024855898332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77963040016077988972011-07-17T14:22:40.232+08:002011-07-17T14:22:40.232+08:00@Rabbit 業者加拆封不能退是違法的, 請見:
http://2k3dmz2.moea.gov...@Rabbit 業者加拆封不能退是違法的, 請見:<br /> http://2k3dmz2.moea.gov.tw/aaweb/Form/AA500000.aspx 決定日期: 1000610 決定文號: 經訴字第10006100130號 訴 願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代 理 人: 劉家昆君 等 案 由: 訴願人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臺北市 政府99年10月7日府法保字第099332373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 願,本部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爰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於99年5月洵因處理消費者於電 腦網路購物發生爭議事件,發現訴願人於網站上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 購買賣解約權之內容致衍生消費爭議,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規定進 行調查,於99年9月8日以府法保字第099328996009號函詢訴願人, 經訴願人以同年月21日網家99法字第239號復函略以:「本公司 『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除於所有商品網頁上 載明消費者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訂七日猶豫期間之規定主張權益外, 為配合前述國內外電腦軟體廠商、以及電腦軟體之銷售實務,特別將電 腦軟體退貨之特殊情形在網頁上明白標示,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如果要 在貨到七日內辦理退貨,應避免拆封。」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於 網站上記載限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之事實,已明確違反消費者 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等規定,爰依同法 第33條第1項、第3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以99年10月7日府 法保字第09933237300號函為命訴願人於文到14日內將網站上記載限 制消費者行使郵購買賣解約權之內容移除,並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該 府備查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 部。AZSoft Technology Inc.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661551539551645947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69437760267643848742011-07-17T14:16:02.029+08:002011-07-17T14:16:02.029+08:00那問題就在於:你要如何把Android Market上的app「復原」?
如果app用過反安裝掉就算...那問題就在於:你要如何把Android Market上的app「復原」?<br />如果app用過反安裝掉就算復原,CD/DVD只拆了一層膜為什麼就不叫復原?如果拆了那層膜就無法復原的話,實體物品拆膜拆盒為什麼還能退貨?Romul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6950046628704622532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3402539703993479534.post-72324262300086294352011-07-17T13:49:58.616+08:002011-07-17T13:49:58.616+08:00你忽略掉該條法律後面的附加條件了,那條法律有加註必須將商品復原,而不是想北市府聲稱的「無條件」退款,...你忽略掉該條法律後面的附加條件了,<a href="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 rel="nofollow">那條法律有加註必須將商品復原</a>,而不是想北市府聲稱的「無條件」退款,所以 PChome 他們的條款算是於法有據。 不要再聽北市府亂唬爛了。Lai, Wei-Che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5974741485767370202noreply@blogger.com